农用船舶管理(农自用船舶哪个部门管理)
发布时间:2025-07-04阅读次数: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修正)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经2012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公布。该《规则》分总则,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驾驶值班,轮机部航行值班,无线电值班,港内值班,驾驶、轮机联系制度,值班保障,法律责任,附则10章134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不能算酒驾 ,但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船员不得酗酒。 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第一百二十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防止船员酗酒和滥用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在港内停泊的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船员值班要求: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需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值班。遇紧急情况如台风警报时,全体船员必须迅速回船,采取防范、应急措施。安全设施与照明:船舶在船员、旅客及其他人员上下之处应设置稳固的舷梯,并配备栏杆或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提供了针对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的详细规定。以下是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述:海船甲板部:3000GT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短程航行可减少人员。500GT至200GT船舶:船长、大副、二副(可能减少)及值班水手按航行时间调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日志格式与保管: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轮机日志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船长命令弃船时,应由轮机长携带离船。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船员不得在酒后从事航行、作业活动”,凤克尔酒后驾船属严重的违章行为。

东方早报:事故船老大好喝啤酒,“招待”船家不吝酒水是民风有数十年驾驶经验东方早报记者4月8日走访了肇事快艇驾驶员凤克尔居住的梧巷村 ,一名村民透露,凤克尔是一位拥有数十年丰富水上驾驶经验的“船老大”,曾驾驶过运输船,来往于湖州和苏州之间的航道上。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水上交通的有序管理,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无锡市实际情况制定。所有在无锡行政区域内进行水上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涉及水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目的和依据:无锡市的排水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排水设施的监管,确保其完好运行,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条例的制定依据相关法律和地方实际情况。

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活动和使用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而其他政府部门如发改委、规划、交通、建设等则需协同执行条例,特别是涉及文化旅游功能开发时。河道管理采用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权限划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实施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内河船员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旨在防止和控制水污染,保障水环境质量,是海事局进行水域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处理涉及船舶排放的空气质量问题时,郑州市地方海事局会参照此法,确保船舶排放符合空气质量标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水行政、体育、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等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内河农(林)自用船舶的管理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3、船舶停泊须在指定区域,并按规定显示信号,保证值班船员充足。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需提前报批,如勘探、构筑设施等,并在作业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批决定应在30日内作出,紧急情况下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5、县级以上政府需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强化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执行明确的责任制。乡(镇)政府则需负责落实村级船舶安全责任制、渡口船舶及乘客的定额安全管理,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并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所有人和经营人负责制。

3、重庆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在第六章中有详细的规定。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那些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必须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检验和发证手续。值得注意的是,船长超过5米的自用船舶,必须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严格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

4、针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见第三十九条。任何公民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提出批评和举报,以维护安全环境,第四十条对此有所强调。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中的各项安全要求。首先,第二十一条强调船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遵守内河避碰规则和航务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禁止无证船舶进行水上交通活动。非通航水域,除渡船外,营业性运输船舶禁止航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益性渡口建设的投入,将公益性渡口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安全设施投入、渡工补助和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生活使用船舶、渡口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渡口的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渡运的乘客、车辆及其随车人员。